網購多年,有沒有遇見,搶拍的便宜貨不給發貨的事?10月30日消息柳州市的王先生在電商平臺上,就遭遇了一場關于手機交易的糾紛。王先生是一位在電商平臺上經營服裝店的店主。2023年9月21日,他使用自己的服裝店賬號登錄平臺,并在楊女士的手機網店中下單購買了10部“蘋果iPhone15 ProMax原色鈦金屬1TB手機”。
這些手機在訂單中的單價顯示為每部999元,且標注為預售商品,承諾在10月6日20時55分前發貨。王先生順利完成下單并支付了9990元的貨款。
然而,隨后楊女士向王先生發送信息稱:“市場價是1.29萬元,店長改錯價了,這屬于重大誤解。非常抱歉,麻煩您辦理退款,我們會補償您一個小紅包。”王先生詢問紅包金額,楊女士回復稱補償100元。面對楊女士的提議,王先生并未選擇退款,而是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。他以所經營的服裝店名義將楊女士訴至法院,要求法院判令楊女士交付10部約定的蘋果手機。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,楊女士在手機店鋪發布的商品信息具體明確,符合《民法典》中規定的要約構成要件。王先生成功下單并支付貨款,因此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自訂單成功時即成立并生效。此外,法院還指出,根據相關法律規定,因重大誤解而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,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,撤銷權將消滅。由于楊女士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并未行使撤銷權,因此其撤銷權已經消滅。基于以上事實,法院最終判決楊女士需向王先生的服裝店交付10部涉案手機。然而,楊女士對此判決不滿,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并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。但二審法院駁回了楊女士的上訴,維持了原判。